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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管洪孟与青岛市黄岛区东盐滩工程公司清算小组、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东盐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洪孟,青岛市黄岛区东盐滩工程公司清算小组,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东盐滩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986号申请执行人管洪孟,1952年2月4日。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东盐滩工程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黄岛区东盐滩社区驻地。负责人庞汉波,清算小组组长。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东盐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东盐滩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庞汉波,职务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管洪孟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东盐滩工程公司清算小组、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东盐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0)黄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6977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黄民初字���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