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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常友林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友林,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379号原告:常友林。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友林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友林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友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常友林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佳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