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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戴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戴远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远望明通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远东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远望明通数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惠州市远望明通数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戴远东支付赔偿款4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5元、执行费612元。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戴远东支付了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的执行,并自愿承担执行费61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