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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徐林东与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东,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徐林东,男,1951年10月14日,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平,院长。委托代理人翟向东、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林东与被告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东,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翟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东诉称,2003年其被大刘乡政府用权力和金钱勾结驻马店××医院有权力的人,用非法手段,合伙把一个为法律公正而抗争的一个正常人,××医院六年之久,剥夺其身体上、精神上各种权利的正当行为。这六年半中,××医院半年。我在驻马店这六年中,××医院有权力的人48次捆绑,54次电击,并对我进行药物摧残,致我于死地,给我打一种长效针,使我的血压增高到180以上,又给我打了一种浮尘针,使我的血压增高到200。××医院生不如死,多次进行自杀未成,直到2010年我被新闻界营救出来。我的事件轰动全国、震惊世界。现要求被告赔偿我损失160万元(××医院捆绑48次、电击54次,每捆绑一次按4000元计算,每电击一次按5000元计算,××医院给我打长效针和浮尘针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失15万元;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被告××医院辩称,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徐林东诉称2010年被营救出来,自其被营救出来至2015年向法院起诉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且不具有时效中断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医院是正常履行职责,并无侵犯原告徐林东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无任何责任及法定义务来赔偿原告的损失;××医院的住院病历清晰记载着原告徐林东住院期间的所有治疗方案,并不存在违规,既不会也不可能给原告徐林东造成精神伤害,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同样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30日,徐林东被河南省郾城县大刘镇人民政府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当日,经郾城县信访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徐林东有××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通过鉴定,于2003年11月25日出具2003(112)号鉴定书一份,鉴定结论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医疗或监护建议为: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加强监护,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鉴定书案情摘要部分显示:自1997年至今,被鉴定人徐林东自称是本村有夫之妇张桂芝(因宅基地纠纷)的委托代理人,长期与张桂芝一起赴京、省、市上访告状,言语失常,情绪不稳,××症状,镇政府本着挽救本人,稳定一方的目的,××学司法鉴定。自2003年10月30日,徐林东被送往××医院,徐林东先后三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病案号为20033606的病历记载,入院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出院日期为2005年7月19日,诊断意见为偏执性精神障碍。病案号为053074的病历记载,入院日期为2005年7月19日,出院日期为2009年2月2日,××、偏执性人格障碍。病案号为090459的病历记载,入院日期为2009年2月2日,出院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诊断意见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出院情况载明未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林东自2003年10月被送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2月7日出院,其认为身体受到伤害并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且未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同时,依据原告徐林东提供的证据,仅能显示原告徐林东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且原告徐林东在被送往被告××医院当日,被告××医院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徐林东作出××学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03年1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原告徐林东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故对原告徐林东诉称的在住院过程中××医院捆绑48次、电击54次、注射长效针和浮尘针使其血压增高至200多,并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和精神损失15万元的请求,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林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原告徐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朝晖审 判 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娄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