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9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邬丽萍与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丽萍,吕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68-2号申请执行人邬丽萍。被执行人吕建伟。申请执行人邬丽萍与被执行人吕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吕建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邬丽萍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建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吕建伟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488号影城嘉园2幢1单元1001室房产(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吕建伟在桐庐县旧县街道旧县村上联有一农村住宅房(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邬丽萍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吕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邬丽萍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