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新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梁志勇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复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