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港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长期吸毒,不思悔改,现被羁押在大丰方强农场戒毒所强制戒毒,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已认真接受改造一年半,剩余半年即将回归社会,要求原告给自己一个机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开始接受强制戒毒。2015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8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户口本、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共同生活了多年,并生育有一子,足见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吸毒,并被羁押于大丰方强农场戒毒所强制戒毒。对此,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当庭表示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其将认真接受改造。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原告能够念及被告及时认识错误,幡然醒悟,况且婚生子尚小,需要父母亲共同的关爱,给予被告悔过弥补的机会。另外,被告半年后即将回归社会,此后家人的支持帮助更有利其重拾生活信心,只要原告不计前嫌,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扶助,定能重建美满的家庭。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黄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