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王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芳,王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刘素芳,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化文,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晟辉,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晋军,又名王军虎,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芳诉被告王晋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素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芳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素芳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