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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王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芳,王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刘素芳,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化文,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晟辉,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晋军,又名王军虎,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芳诉被告王晋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素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芳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素芳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