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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西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郏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西亚,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安良镇东安村*号。2012年2月15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西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西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凌晨3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西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神路白庙乡五里庙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郏县白庙乡张村居民叶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过相撞,造成本人及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张西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5mg/100ml。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西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张西亚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共计9700元(已履行),叶某某对张西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西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5)第422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西亚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张西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张西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西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