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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福增申请岳贵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增,岳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增,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岳贵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杨福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贵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福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福增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岳贵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福增本金960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656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