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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力与被告佟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佟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刘力被告佟立原告刘力与被告佟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巨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博群主审、人民陪审员邹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0年9月欠原告水暖材料款45000元,至今未能全部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暖材料价款29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0年9月欠原告水暖材料款45000元,2010年11月11日被告给付了原告3000元价款,2010年12月31日被告给付了原10000元价款,2012年1月17日被告给付了原告3000元价款,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水暖材料价款29000元未能予以偿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价款属实,应予给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买卖合同价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力水暖材料价款29000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佟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巨 丹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