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云、刘刚、刘亮与被告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刘刚,刘亮,王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王秀云,女,现公主岭市。原告:刘刚,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刘亮,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亮,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王秀云、刘刚、刘亮与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秀云、刘刚、刘亮、王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云、刘刚、刘亮诉称:2015年7月9日,刘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至大岭镇黄花村一屯路口时与王亮堆在路边的碎石堆相撞,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亮承担次要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王亮给付医疗费5010.47元、丧葬费23258元、死亡赔偿金215602.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总额的30%,总计88161.26元。王亮辨称:刘某某醉酒驾驶,也没有安全驾驶,也没有配带安全防护用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丧葬费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我同意赔偿,但数额过大。精神损失费我不能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刘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至大岭镇黄花村一屯路口时与王亮堆在路边的碎石堆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抢救及门诊费5005.47元。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此次事故,刘某某因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王亮因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碎石承担次要责任。王秀云系刘某某妻子,刘刚、刘亮分别为刘某某长次和次子。王亮同意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但认为数额过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复印件、医疗费票据、门诊票据、王秀云、刘刚、刘亮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田油坊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公主岭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抢救记录、吉林大学第四医院住院病历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秀云、刘刚、刘亮的合理损失数额及王亮如何赔偿?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亮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碎石,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及第104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命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王亮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某1963年3月9日生,农业家庭户口,王秀云、刘刚、刘亮主张死亡赔偿金215602.40元、丧葬费23258元,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刘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对其法定继承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酌定保护40000元。综上,王秀云、刘刚、刘亮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005.47元、死亡赔偿金215602.40元、丧葬费23258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总计283865.87元。此次事故,王亮承担次要责任,故应给付王秀云、刘刚、刘亮85159.76元(283865.87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亮给付原告王秀云、刘刚、刘亮赔偿金85159.7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亮人民陪审员 于占祥人民陪审员 路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珊珊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