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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步国与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冯某某,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合兴街兴庆路19号。法定代表人薛珊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玉红,该公司员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氟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静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明祥,被告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于1994年10月进入射阳县氟都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8月,德国CCI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氟多建材有限公司联合出资组建被告单位,原告之后随同射阳县氟都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几百名员工整体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06年7月28日,被告单位发生爆炸事故,并造成原告头顶皮肤挫裂伤、左腕桡侧皮肤挫裂、左股下端异物残留等伤害。射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11月21日对原告的上述伤害作出(射劳社)工伤认定字(2006)第1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的上述伤害为工伤。2007年2月14日,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上述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其后,应由被告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单位一直未予支付。2013年1月5日被告单位向原告送达了一份《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单位“因产业政策调整,董事会决议公司停产,决定至2011年5月3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单位联系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单位均以各种无理缘由拒付。后原告为此至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射阳县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该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结果并不正确。现具状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6个月*2000元/月),护理费6000元(3个月*2000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被告氟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被告已经按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原告工伤期间按月向其支付了原工资待遇。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2006年7月发生工伤被评定为工伤十级,该工伤级别标准不能享受护理费,如确需护理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核准后方能享受。3、原告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按新的标准执行,因为原告的工伤事故发生在2006年,应当适用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按此办法测算的标准原告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088元。4、原告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7月向射阳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被告认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目前因射阳县人民政府对全县产业结构的调整,被告已经于2011年5月全面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被告已于2015年8月12日将所有破产清算材料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的破产清算材料正在审查中,不日将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亦已报请在破产审查材料中,在破产过程中将一并予以清算。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冯某某进入射阳县氟都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8月,德国CCI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氟多建材有限公司发起成立了氟源公司,氟源公司接收了包含冯某某在内的射阳县氟都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职工。2006年7月28日,氟源公司发生爆炸,造成冯某某头顶皮肤挫裂伤、左腕桡侧皮肤挫裂、左股下端异物残留。2006年11月21日射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射劳社)工伤认定字(2006)第1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冯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07年2月14日,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07105004号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冯某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另查明,(2014)射民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氟源公司于2011年5月底停止生产,并于当月31日在厂区门口贴出公告,主要内容:从2011年6月1日起对全体职工不再交纳社会保险,射阳县氟都化工有限公司全面启动破产清算终结程序,氟源公司对职工进行清算,让全体职工顺利进入失业程序,能按月领取失业金。2013年1月5日,氟源公司向冯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通知载明:我公司因产业政策调整,董事会决定公司停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现决定自2011年5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冯某某、氟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31日终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又查明,冯某某因与氟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射阳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9月11日以氟源公司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氟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冯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88元;不支持冯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并查明,2010年度我县职工平均工资为2322元/月。本院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31日终止,故被告氟源公司应按照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向原告冯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9288元(4*2322元/月)。2、关于原告冯某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的请求。冯某某于2007年2月14日鉴定为工伤十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冯某某应在2007年4月15日前向被告氟源公司主张权利,现冯某某于2015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原《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88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为:(户名: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财政专户,账户:3209242701201000234218,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20周岁│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等级│以下│││││┃┠───┼───┼─────┼─────┼─────┼─────┼─────┨┃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