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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群众,农民。2014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赞皇县丰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1558820元,已全部兑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非法吸收数额认定说明;赞皇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赞皇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同案犯陈素州、张瑞朝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全部兑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永周审 判 员  何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