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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郑某,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杨某,女,1978年9月22日生,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胤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