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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符明、张升良与薛居知、肖继贤、薛永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符明,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张升良,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薛居知,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肖继贤,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薛永花,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符明、张升良与薛居知、肖继贤、薛永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明、原告张升良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明、张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符明承担。审 判 长  阮 斌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郭永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