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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殷爱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52-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殷某某,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5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10000元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殷某某所有的冀G/8W6**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北关成大路7排5号的房产(阳房西确字第041**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