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4-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朝峰申请执行付帅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朝峰,付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1057号申请执行人马朝峰,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8日,住禹州市顺店镇高门楼村1组。被执行人付帅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4日,住禹州市花石乡张村5组。申请执行人马朝峰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帅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玉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