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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与广州市浚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于桂文,广州市浚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53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刘泓,行长。委托代理人费建国,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桂文,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爱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浚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桂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与被告于桂文、广州市浚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奇代理审判员  谢琴铮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