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0号凤凰小区新区商业办公楼5号。法定代表人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文娟,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玉森,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山水图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樱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