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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永兵,系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文,系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红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和好如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审 判 员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陆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