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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国保与乔智田、李春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保,乔智田,李春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5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保,又名刘国宝,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智田,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春宁,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国保申请执行乔智田、李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2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乔智田当庭偿还申请人5000元,剩余借款从2015年9月30日起于每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乔智田偿还申请人刘国宝2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由案外人张峰(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06240011)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