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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黄跃、韦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黄跃,韦美珠,徐立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行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东二街83-7号。负责人XX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嵚,邮行柳江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跃;韦美珠;卢荣柳;徐立克卢荣柳,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美珠,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卢荣柳妻子。被执行人徐立克,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黄跃,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大塘镇大塘东二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跃在广西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账号为24×××83内的存款41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军执行员 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书记员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