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青与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615-2号原告张艳青。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刘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巨怀,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青与被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青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00元及保全费3070.00元,免交。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温秋鹏人民陪审员 汤双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