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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生育女儿陈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如果有过错可以改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某,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现原告王某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多做沟通,以增进夫妻感情、共建美满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