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雨林与被执行人张会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雨林,张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孙雨林,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珲春市首善委***号。身份证号:2224251963********。被执行人:张会才,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迎新路177号。身份证号:2224041961********。申请执行人孙雨林与被执行人张会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邢德仁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道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