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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贾宝昌、杨景认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贾宝昌,杨景认,李荣生,马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7号申请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无棣县城院前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昌。被执行人杨景认。被执行人李荣生。被执行人马玲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贾宝昌、杨景认、李荣生、马玲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9135万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6.913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