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洋与柳丽丽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徐洋,男,汉族。被执行人:柳丽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洋与被执行人柳丽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