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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布拉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布拉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32号罪犯王布拉格,男,1972年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9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布拉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王布拉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布拉格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布拉格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布拉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1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布拉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布拉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