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猛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猛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X街道XXX公园XX花园XX苑XX座首层。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猛才,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猛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