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尹天有、尹桃桃、白海霞、尹雨婷、尹士宇诉被告马治国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有,尹桃桃,白海霞,尹雨婷,尹士宇,马治国,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674-1号原告尹天有,住内蒙古。原告尹桃桃,住内蒙古。原告白海霞,住内蒙古。原告尹雨婷,住内蒙古。原告尹士宇,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治国,住广东省。被告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满福,经理。被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效飞,经理。原告尹天有、尹桃桃、白海霞、尹雨婷、尹士宇诉被告马治国、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所有的粤XX**牵引车、粤XX**挂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粤XX**牵引车、粤XX**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