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亿天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亿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璧,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亿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橼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亿天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320316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已经被诉讼保全,现在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