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灵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584号原告:张灵。被告:林锋。原告张灵与被告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86%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8日,被告林峰因需向原告张灵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需支付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由被告林峰出具借条及借款凭据各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灵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2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6248元,由被告林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郑玲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