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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因犯包庇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9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16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茉、书记员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在湘阴县新泉镇开设赌场,先后租用先锋村村民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已追诉)住宅,雇佣被告人王某邀集参赌人员,同案人谢某、张国某(均在逃)、“良四嗲”、“和满嗲”(身份不��)等人负责发牌、抽水、放哨等工作,以“三公”的赌博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因与被告人王某发生纠纷接受湘阴县公安局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在湘阴县新泉镇��设赌场,先后租用先锋村村民张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已追诉)等村民住宅,雇佣被告人王某邀集参赌人员,同案人谢某、张国某(均在逃)、“良四嗲”、“和满嗲”(身份不明)等人负责发牌、抽水、放哨等工作,以“三公”的赌博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因与被告人王某发生纠纷接受湘阴县公安局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为胡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的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①被告人胡某某租用他家住宅开设以“开船”形式的赌场,共计在他家开设赌场八场,每场付了1000元的场地费。另外胡某某还在村民陈祥、张某某等人住宅开设过类似赌场。②在胡某某���设的赌场中,张国某、谢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胡银某负责买烟、槟榔等东西。③在参赌人员中,他认得的有王某、彭某、吴某、任某等人。同案人王某的供述。供认①2015年1月他与胡某某合伙在新泉先锋村村民住宅家开设赌场,他与“淳四哥”合占40%的股份,胡某某占60%的股份,因为“淳四哥”不能喊人来参赌,中途退出,但是他们仍然要向“淳四哥”支付2000元/场的费用,开设赌场的具体事宜由胡某某负责,他只负责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不到赌场里闹事。②赌场先后开设在胡某某、张某某等村民家,每场有一二十人参赌,累计抽水几十万元。③谢某、张国某在赌场负责发牌并抽水,“良四嗲”、李满爹、胡光明等人在赌场负责接送人员并望风,“三毛”和“少爷”在赌场里“放典”(放高利贷),王某输多了钱要求占一股份,他和胡某某每场支付给王某1000元,由王某负责带人来参赌。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她是被告人张某某之妻,证明①2014年农历12月,胡某某等人先后在同村胡某某、张某某、胡左财家开设赌场,邀集人员参赌。②胡某某连续两晚在她家开设赌场两场,每场参赌有二三十人,赌场内负责抽水、发牌的是胡银某、张光祥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胡某某共向她家支付场地费2000元。证人黄某的证言。她是被告人王某的同居女友,证明①2014年农历12月期间,她和王某、彭某、吴某等人到胡某某设在新泉的赌场里参赌,玩“开船”的赌博,每次参赌有一二十人,赌场有专人发牌、抽水,有人放典钱。②胡某某设在先锋村的赌场地点并不固定,经常变更,都是当地村民家。③王某参赌曾经在赌场借了高利贷,为索债与胡某某发生争执被派出所传唤。④她和王某在赌场里输了十多万元���,胡某某在散场时每人发200元的“红钱”,另外还发车费等。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她和黄某、王某、吴某等人到胡某某开设的赌场里参赌,是玩“开船”赌博,她和黄某、王某等人一同去过,也单独去过,共输了约8万元钱,赌场里有人放典钱。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她和王某、黄某等人到胡某某设在先锋村村民家的赌场里参赌六七次,是玩“三公”赌博,以三张扑克牌来比大小,输掉了约6万元钱,赌场的场地经常更换。一组辨认笔录。①王某指认王某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伙同胡某某在新泉镇先锋村开设赌场的人。②王某指认胡某某是开设赌场的人。③王某指认王某是开设赌场的人。④胡某某指认王某是邀集多人来参赌的人。⑤胡某某指认王某是开设赌场的合伙人。⑥张某某指认胡某某是租用他家住宅开设赌场的人。⑦张某某指认张国某是在胡某某、王某开设的赌场里负责发牌和抽水的人。⑧张某某指认胡某某是租用他家住宅开设赌场的人。⑨张某某指认王某是伙同胡某某在他家开设赌场的人。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住宅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湘阴县公安局对彭某、黄某、胡某因参与赌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被告人的供述。分别供述了胡某某伙同王某租用先锋村村民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家住宅,由王某邀集人员参赌,由胡某某安排人员发牌、抽水、放哨,用扑克牌为工具,以“三公”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2015年4月9日,胡某某因与王某为索债发生纠纷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开设赌场的事实。2015年4月24日张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资料。湘阴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张某某、张某某过往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与被告人王某发生纠纷接受湘阴县公安局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四万元,余款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六千元,余款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蒋 武审 判 员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