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641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