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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641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