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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海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60号罪犯吴海鲱。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昆铁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海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0)云高刑复字第3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和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五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海鲱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虽因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癔症性瘫痪(双下肢),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仍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55.1分,其中获奖励分1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1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海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海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