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善富与吴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富,吴成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713号原告:李善富。被告:吴成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富与被告吴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合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善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