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灵芝与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王灵芝,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学,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灵芝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学给付2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学之妻黄艳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沈学之妻黄艳案件款1470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灵芝已领取该案件款,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