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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邓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51-2号原告杨某。担保人:欧某,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X号西校园北区X栋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被告王某。被告邓某。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251-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邓某名下桂A×××××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欧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X号凤岭春天X号楼X号房的查封。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