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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柏琅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柏琅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734号原告无锡柏琅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明珠广场大成巷28号8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伯芹,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珠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葛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柏琅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琅公司)与被告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琅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琅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4元,减半收取2137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07元(此款已由柏琅公司预交),由柏琅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天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