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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辛根发与临渭区官路镇吝家村赵洼组、赵跃进、赵鑫龙、赵忠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23号原告辛根发,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云山,渭南市临渭区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渭区官路镇吝家村赵洼组,住所地临渭区官路镇吝家村赵洼组。负责人赵跃进,系该组组长。被告赵跃进,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鑫龙,简况不详。被告赵忠玲,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根发与被告临渭区官路镇吝家村赵洼组、赵跃进、赵鑫龙、赵忠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根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根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根发承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