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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善强与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8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3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月利率不得高于约定的2.5%),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