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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天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山,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8月3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秋,被告人王天山采用秘密手段非法从河南油田分公司B398-2-4井、B3981-5井及B398-1-3井附近小桥下盗窃原油95袋,并以每袋4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原油销售给刘某,所盗窃原油总价值折合约5244元人民币。1.2014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王天山用三轮车将河南油田分公司B398-2-4井的原油偷运回家,装成袋子放到院子西边的牛圈里。2.几天后,被告人王天山用三轮车将河南油田分公司B3981-5井的原油偷运回家,装成袋子放到院子西边的牛圈里。3.又过了几天,河南油田分公司B398-1-3井西边的油罐车着火,被告人王天山用三轮车将该油罐车漏出的原油偷运回家,装成袋子放到院子西边的牛圈里。另查明,被告人王天山出卖原油得赃款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吕某的证言,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天山指认现场照片及油井相关照片、现场平面图,被告人王天山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天山违法所得3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违法所得款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