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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蔡继辉、张萍诉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辉,张萍,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蔡继辉,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萍,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忠华,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平,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33号富通大厦1206房。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海平,女,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株木村3组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辉、张萍与被告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继辉、张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继辉、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继辉、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继辉、张萍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审 判 员  阳曙文代理审判员  刘超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