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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漠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寒冰、张鹏、漠河县盛达购物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漠河支行,张寒冰、张鹏、漠河县盛达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漠河支行被执行人:张寒冰、张鹏、漠河县盛达购物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拖欠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依法委托大兴安岭兴林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漠河县盛达购物中心房产进行了拍卖。但由于市场原因,经过三拍无人竞买,造成拍卖物的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28条、29条、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漠河盛达购物中心所有的漠河盛达购物中心房产作价65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转移。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 徐 林审判员 :王维艳审判员 : 钟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