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破(预)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丽芹与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丽芹,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破(预)字第18号申请人:倪丽芹。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王敬春,董事长。2015年6月24日,申请人倪丽芹以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服装、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敬春,股东为王敬春(出资额450万元,占90%)、曹娟(出资额50万元,占10%)。根据申请人倪丽芹提供的材料反映,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温瓯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倪丽芹货款1619180元并赔偿损失,该判决已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另案外人杨向阳向本院申请对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现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以其申请的理由向本院提起对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倪丽芹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郑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