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国旺与衡水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刘国旺。被告:衡水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西康村永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根水,系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东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洪涛,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刘国旺与被告衡水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东康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旺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东康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国旺负担。审 判 长 张联合审 判 员 高 锐代理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