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38号原告李某甲,男,193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丙,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