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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6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