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6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