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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6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艳清与孙厚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清,孙厚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71-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清,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刀镰厂职工,住吉林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厚传,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艳清与被执行人孙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孙厚传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艳清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执行费259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厚传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慧 来源: